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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速递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拟对合并抵销、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等会计处理进行明确
                发布时间:2021-10-09 09:44:08 | 浏览次数:

                近日,财政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涉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的确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单位取得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会计处理,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抵销事项的处理,生效日期等8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适用的会计科目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科目;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应当使用《政府会计制度》中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

                二、关于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相关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估计价值,应当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账面余额确定。在建工程按照估计价值转固时,应当将   该项目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工程各项∞费用归集表等材料作为原始凭证。

                单位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资产暂估价值时,应当将实际成本与暂估价◆值的差额计入净资产。

                单位应当对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计提折旧,实际成本确定后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单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后,应当以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实际成本减去已提折旧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提折旧额,在规定的折旧年限扣除已计提折旧年限的剩余年限内计提折旧。

                三、关于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增加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成本;为维ω 护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而发生的日常维修、养护等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在原ぷ有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后的固定资产、公共3 
                基础设施,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等建造活动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公共基础设施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确实无法确定的,可以不予扣除,但应当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四、关于自行研究开发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成本的确定
                征求意见稿针对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核算实务中的难点做了进一步解释,明确了自行研究开发项目的识别、自行研究开发项目支出的范围及会计处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等内容。

                五、关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的相关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结余不再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与之相对应@的,相关单位年末也不应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六、关于单位取得々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按规定计入本单位收入,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制度》中“其他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同时按照“其他(预算)收入”科目相关规定进行预算会计处理≡。

                七、关于部门(单位)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程序和抵销事项的处理
                征求意见稿从会计核算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合并报表的编制程序、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的会〇计处理和相关工作要求。征求意见稿专门针对单笔金额不具有重要性的情况,给出了简易的抵销方法;需要说明的是,同时也明↓确了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形▲成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暂不抵销。

                八、关于生效日期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施行♀时均采用未来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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