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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索菱股份财务数据造假,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 |
发布时间:2021-09-14 10:55:33 | 浏览次数: |
近日,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202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市公司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虚减费用、虚增利润;审计机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所”)在对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证监会对瑞华所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和罚款的处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瑞华所受托对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分别于2017年4月、2018年4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两个年度审计收∩费合计为23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索菱股份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71亿元,虚减费用0.08亿元,虚增利润★总额2.7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4.78%;《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38亿元,虚减费用0.12亿元,虚增ζ利润总额3.50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8.13%。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瑞华所在对索菱股份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出具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一是未按要求执行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程Ψ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在执行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程序时,针对索菱股份存在由财务人员在金蝶K/3财务管理系统中使用超级管理员账户Administrator直接制作虚假的【销售出库单,并依据虚假出库单当月确认销售收入的情况,在索菱股份审计工作底稿《舞弊风险因素调查表》中“会计系统和「信息系统无效,包括内部控制存在值得关注的缺陷的情况”栏目填写为“不存在……”。 二是㊣ 未按要求执行销售与收款循环与销售货物有关的内部控制测试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索菱股份审计工作底稿《控制测试-销售与收款流程-销ω售货物控制测试表》显示,瑞华所查阅了货物出库单及其运货单,针对索菱股份对同一客户销售的同类产品同时存在“XS”开头的出库∞单和“XOUT”开头的出库单,瑞华所未采取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排除此异常情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其未◆发现索菱股份“XS”开头的出库单有虚假的情况,控制测试结论为“经测试,我们认为销※售与收款循环与销售货物有关的内部控制活动是有效的”。 三是对货币资︾金执行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不到位。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瑞卐华所执行索菱股份子公司九江妙士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妙士酷)货币资金执行审计程序时,对其2017年6月开立又于∑ 当年11月销户的中国农业银行1434xxxx2578账户,未设计和实施有效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该账户7500万元借款未入账的情况;执行索菱股份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索菱)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时,使用的平安银行2000xxxx1882账户2017年流水是索菱股份提←供的虚假网银流水,未发现该账户3亿元借款及相关大额资金往来未入账的情况;执行索菱股份审计程序时,2016年、2017年分别抽取了7个、9个银行账户核对发生额,使用的全部是索菱股份提供的对账单,其中每年均∴有6个银行的↓对账单为虚假对账单。瑞华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测试结论均为“经测试,抽查的银行存款收支真实,可合理推断银行存款收支总体真实可靠”。瑞华所未发现实际回款单位与索菱股份账面记录回款单位不一致的情况,在审计工作底稿《应收账款收款流程-控制测试表》中记录的测试结论为“经测试,我们认为货币资金流程-应收账款确认内部■控制活动是有效的”。 四是未按要求执行函证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瑞华所向索菱股份客户发出询证函,存在①发函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发函地≡址是其他公司注册地址、发函联系人和回函联系人不是客户员工等异常情况,瑞华所仅向索菱股份提供的联系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未采取恰当的审计措施确保函证的可靠性;对未回函客户未执行有效的替代审计程序;未对个别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也没有说明未发函的原因。 五存在审计工作底稿缺失⊙的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在索菱股份子公司索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国际)审计工作底稿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导引表》的审计说明中记录相关审计程序详见6100-5、6100-6等工作底稿,2016年底稿中没@ 有索引号为6100-3、6100-5、6100-6的资料,2017年底稿中没有索引号为6100-5、6100-6、6100-9的资料;在广东索菱审计工作底稿中,2017年《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的♀审计说明中记录已执行“银行存款账面收付记录与银行对账单抽样核对”程序,索引号为“4100-9”,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没有索引号≡为4100-9的资料。 证监会认定,瑞↘华所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〇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证监会决定♀:一是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收入160万元,并处以320万元的罚款『;二是对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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