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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盈观点
                个人破产:天使还是魔鬼?
                发布时间:2020-12-04 12:18:12 | 浏览次数:

                撰文:邦盈咨询  李永吉


                近日,浙江省高院发布了《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经各大媒体公开报导之后※,“个人破产”这四个字开始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业内却普遍认为,工作指引的发布,意味着浙江正式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什么是个人破产?先来一个稍微正式①一点的解释,个人破产就是作为债务ㄨ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说得太复杂?没关系,下面我们换一种通俗的说法,把上面的话再说一遍。个人破产就是指个人欠了钱,到期后确实没々办法还上,欠钱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法院宣告欠钱的人个人破产,并通过变卖资产清偿、达成还款计划、豁免剩余债务等方式,最终ㄨ实现债务清零,欠钱人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的一个方式。

                虽然我们国家的个人破产制度才刚刚开始探索,但司法实践中却已经可以看到雏形。

                据媒体报道,2019年,浙江省平阳法院办结了国内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该案债务人蔡某对其参股的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核实,蔡某名下仅有微量财产,工资收入较低,其本人长期患病,孩子正在上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经平阳法院裁定受理后,债权︼人表决通过偿还方案(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额进行清偿。

                有观点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其目的是保护诚信的债务人,使他们不至于因一时∑的商业失败或个人财务的混乱而陷入不可自拔的地步,允许他们有基本生存的空间,并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使生活重新开始。但也有人存在担心,确立个人破产制度后,会不会从客观上纵容人为事先恶意借贷并大肆浪费,尔后通过破产而逃避债务的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其实在不少国家都已实行,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制度。以美国为例,仅2010年,全美共有将近160万美国人申请破产。是不是申请的所有人都会被裁定破产呢?美国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破产资格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没有破产能力的债务人法院不能宣告其破产。破产法还规定,对个人破产的规定适用于三种债务人:(1)消费债务人,主√要指为自己、子女或㊣ 家属的用途承担的金钱债务,一般因过度的消费引起破产。(2)营业债务★人,指在营业中承担债务的合伙、个人等。(3)混合债务人,是指个人债务人有时兼有消费者债务和营业债务,在程序上适用个人破产程序。

                最后,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我们国家破产法规的立法历程: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中国现行破产法,该法将适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和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企业法人。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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